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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財政局關于對政府采購有關問題作進一步明確的通知
常財購〔2016〕3 號
市各單位、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規范常熟市政府采購行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證政 府采購公開、公平、公正,促進政府采購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政 府采購法》及相關制度規定,現將規范政府采購操作行為的有關 問題明確如下:
一、代理機構進場交易問題 代理機構代理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的采購項目(除單一來源 外)應統一到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完成招標;各鎮(區)政府采 購項目預算金額在 100 萬元以上的,必須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完成招標。公共資源交易分中心(招投標分中心)組織采購公開 招標限額以下的項目,可在本區域完成招標,并實施開評標現場 同步錄音錄像,也可委托代理機構采購。
二、信息統一發布問題 政府采購目錄內達到起點金額以上的和目錄外預算金額在 20 萬元以上的項目,采購信息必須統一發布到常熟市公共資源網、常熟市政府采購網、蘇州市政府采購網,信息公告內容包括 招標公告、采購文件、補充公告、采購預算、中標公告。采購單 位或采購代理機構自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依法將 采購合同在蘇州市政府采購網上公告,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七個 工作日內,將采購合同副本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三、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目錄金額標準 政府采購目錄中規定的各項目起點金額、目錄外限額標準、 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均為納入政府采購管理的最低金額標準。低 于目錄內項目起點金額、目錄外項目限額標準的采購,應由采購 單位自行組織采購。低于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且超過起點金額或 限額標準的項目,必須依照《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 等法律法規規定,采用競爭性磋商、競爭性談判、詢價等方式采 購。50 萬元以上的貨物類項目經批準后可采用公開招標方式, 其余在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下的項目一律不得采用公開招標方 式。
四、公開招標變更采購方式問題 公開招標的采購項目,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經評審 后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不足 3 家的,作廢標處理, 應重新組織采購。采購單位如需申請轉為競爭性談判或單一來源 采購方式的,經現場專家審核符合法律法規后,按規定程序上報 財政部門,經批準方可組織采購。
五、準確把握競爭性磋商方式的適用范圍 競爭性磋商主要用于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的,不能確定詳 細規格的、特殊原因不能計算出價格總額的,市場競爭不充分等 服務類項目。各采購單位、代理機構應針對具體采購項目特點和要求,嚴格適用相關法律法規,合理選取競爭性磋商方式。
六、加強單一來源采購等論證專家管理 采購單位、采購代理機構進行單一來源采購論證、進口產品 采購論證時,應召集論證專家集中在采購單位或代理機構進行商 討論證,并同步錄音錄像,音像資料應妥善保存備查,不得采取 分別上門征求專家意見的方式進行論證。在單一來源專業人員論 證意見公告時,應公布專業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稱,采購 單位工作人員不得參加論證活動,原則上一個項目的論證專業人 員應從不同工作單位中分別選取。預算 100 萬元及以上的單一來 源采購論證專業人員應由 5 名以上單數組成。
七、質疑情況實行備案管理 采購單位或采購代理機構應按照《政府采購法》及其他相關 法律法規規定,收到質疑后及時答復質疑人。采購單位或其委托 的代理機構完成質疑答復后,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向 市級財政部門備案。
八、相關國有企業采購問題 根據《政府采購法》規定,國有企業開展的貨物類、工程類、 服務類采購活動(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代建工程項 目除外),不屬于政府采購監管范圍不再通過政府采購平臺辦理 采購業務,并且招標信息不得發布到政府采購網。相關國有企業 采購活動按市相關部門規定執行。
以上通知從發文之日起施行。
常熟市財政局
2016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