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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財政局文件
蘇財規字〔2012〕5號
關于印發《蘇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
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市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對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損失,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以及《蘇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規,我們制定了《蘇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蘇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
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損失,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蘇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級各行政單位(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及工商聯機關)和各類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轉移及核銷或注銷的行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調撥、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損、報廢、捐贈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處置。
第二章 審批權限和工作程序
第五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按以下權限予以審批:
(一)下列資產處置事項,由市財政部門審批:
1.單位專項資產(房產、機動車輛(船)等)、貨幣性資產損失、對外投資轉讓、損失的資產處置;
2.單項資產賬面價值(或批量價值)在30萬元以上或年度內總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處置;
3.主管部門、市直屬單位的資產處置;
4.單位組建的臨時機構或召開和舉辦重大會議、大型活動等而臨時購置的資產處置;
5.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資產處置及跨部門、跨政府級次資產處置。
(二)單項資產賬面價值(或批量價值)在30萬元(含30萬元)以下或年度內總額在100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處置,報單位主管部門審批。
第六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按規定應由市財政部門審批的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單位申報。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在“蘇州市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填寫“蘇州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審批單”并提供有關文件及情況說明、資料提交主管部門。主管部門、市直屬單位的資產處置直接報市財政部門審批。
(二)主管部門審核。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的申報處置材料進行合規性、真實性等審核后,在單位資產處置申報審批單上簽字、蓋章,同時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及時批復并提交至市財政部門。
(三)財政部門審批。財政部門對主管部門報送的國有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核批復,同時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進行審批。
第七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處置按規定由主管部門審批的國有資產,按照單位申報、主管部門審批的程序,由主管部門審批后,主管部門除要在所屬單位資產處置申報審批單上簽字、蓋章外,同時要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予以批復。
第三章 處置管理
第八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報送以下有關資料:
(一)資產處置申請文件及相應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審批單;
(二)能夠證明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置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單復印件、固定資產卡片等(復印件應加蓋公章);
(三)專業技術鑒定部門或有關專業人員的鑒定意見;
(四)資產評估報告及評估備案表;
(五)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情況下處置資產的,須提供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的批文;
(六)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中的應收款項呆賬、壞賬損失核銷,還應提供下列資料:
1.債務人已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關閉,用債務人清算財產清償后仍不能彌補損失的,提供宣告破產的民事裁定書以及財產清算報告、注銷工商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的證明、政府有關部門決定關閉的文件;
2.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的,提供其財產或遺產不足清償的法律文件;
3.涉及訴訟的,提供判決裁定申報單位敗訴的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或裁定書,或雖勝訴但因無法執行被裁定終止執行的法律文件。
(七)對外投資轉讓、損失核銷,提供下列資料:
1.被投資企業同意投資方股權轉讓的董事會決議;
2.被投資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提供法院宣告破產的民事裁定書、破產公告以及財產清算報告;
3.被投資企業被依法關閉、投資期限屆滿或其他原因導致終止的,提供被投資企業被依法關閉或終止的法律文件、注銷或吊銷工商登記的證明以及企業財產清算報告;
4.涉訴的,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定、裁定申報單位敗訴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者雖勝訴但因無法執行被裁定終止執行的法律文件。
(八)對外捐贈或無償轉讓資產的,應提供決定捐贈或無償轉讓的有關文件、受讓方基本情況、捐贈或無償轉讓協議等;
(九)審批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九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數量較多或者價值較高的資產應出具資產評估報告,經批準后統一由蘇州產權交易所公開處置。
(一)出售、出讓、轉讓的資產須聘請具有相關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填寫《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評估報告經市財政部門備案后,統一由蘇州產權交易所公開處置。
(二)置換的資產須聘請具有相關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填寫《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評估報告經市財政部門備案后,按評估價進行置換。
(三)報廢、報損的資產經市財政部門審批后,除資產處置收入經認定不足支付處置費用的,由單位自行處置外,其余報廢、報損資產統一由蘇州產權交易所公開處置。
由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報廢、報損資產,由主管部門負責統一處置,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應繳入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專戶。
第十條 國有資產出售、出讓、轉讓應通過蘇州產權交易所公開進行。蘇州產權交易所具體負責國有資產交易規則、審核委托方提供的相關材料、發布國有資產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平臺、監督交易過程、對交易成交進行鑒證、監管交易價款流轉、協調交易各方關系等。
(一)經公開征集產生兩個及兩個以上意向受讓方時,轉讓方根據轉讓標的具體情況采取拍賣、招投標、電子競價方式進行交易。
1.采取拍賣方式轉讓國有資產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2.采取招投標方式轉讓國有資產的,由招投標代理機構組織評審。在多個受讓方均滿足受讓條件的情況下,招投標代理機構應當組織競標,確定價格最高者為受讓方。
3.采取電子競價方式轉讓國有資產的,由有資質的產權交易機構組織實施。
(二)轉讓國有產權的首次掛牌價格不得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經公開征集沒有產生意向受讓方的,轉讓方可以根據標的情況確定新的掛牌價格并重新公告;如擬確定新的掛牌價格低于資產評估結果,應當獲得市財政部門書面同意。
(三)經公開征集只產生一個意向受讓方,經市財政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協議轉讓的方式。對于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中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經市財政部門批準,也可采取協議轉讓的方式。
第十一條 捐贈的資產經審批部門審批后進行捐贈。對單位經批準處置后的資產用于扶貧、捐贈等特殊用途的,由單位按審批權限報送審批部門審批同意后,嚴格按規定的手續辦理。
第十二條 貨幣性資產損失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財政部門審批后,實行“賬銷案存”進行處置和追索。
第十三條 對外投資轉讓經批準后,應組織被投資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清產核資,并委托具有財務審計資質的中介機構實施全面審計。在清產核資和全面審計的基礎上,被投資企業應當委托具有相關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第十四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所有經批準處置的計算機、打印機、復印機等電子類辦公設備應移交市保密技術管理服務中心,統一進行技術處理和銷毀,由市保密局負責監督和檢查。
第十五條 組建的臨時機構或單位召開和舉辦重大會議、大型活動等而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由主辦單位在臨時機構撤銷或會議、活動結束時不需保留或不可再利用的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處置,可再利用的由承辦部門負責回收保管,以備今后使用,或調劑給其他部門使用。
第十六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及隸屬關系發生改變時,應當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報送市財政部門審核、處置,并及時辦理資產轉移手續。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包括各類資產的出售收入、置換差價收入等,屬于政府非稅收入,應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應繳入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專戶,集中管理。
第十八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憑審批部門的處置批復并按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調整有關資產、資金賬目。
第十九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及主管部門應對本單位、本系統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管理和監督,防止國有資產在處置中流失。
第二十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及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資產處置的監督管理,杜絕資產處置中的各種違規行為,防止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流失,維護國家財產的合法權益。對違反本規定,擅自處置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的單位和個人,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處罰、處分;對造成國有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市級社會團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涉及國有資產處置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本辦法發布之前有關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本辦法有效期暫定為五年。
主題詞:資產 管理 辦法 通知
抄送:省財政廳、市政府
簽發:吳煒 打印:范丹紅 校對:周靜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