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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政府采購質疑處理流程》的通知
蘇財購[2018]86號
各設區市、縣(市)財政局:
為貫徹實施《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規定,依法規范政府采購質疑處理行為,提供辦理質量,明確工作要求,規避法律風險,我們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了《政府采購質疑處理流程》,供政府采購工作中參考。
江蘇省財政廳
2018年12月5日
附件
政府采購質疑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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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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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帶圈標號為說明索引
政府采購質疑處理流程說明
①收到質疑函
供應商提出的質疑超出采購人對采購代理機構委托授權范圍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告知供應商向采購人提出。
采購人負責供應商質疑答復。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采購代理機構在委托授權范圍內作出答復。
(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五條第一款)
②審查質疑人是否具有質疑資格
1.質疑的時效性
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供應商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是指:(一)對可以質疑的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為收到采購文件之日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二)對采購過程提出質疑的,為各采購程序環節結束之日;(三)對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為中標或者成交結果公告期限屆滿之日。
(依據:《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十條第一款)
2.質疑人的主體資格
提出質疑的供應商應當是參與所質疑項目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潛在供應商已依法獲取其可質疑的采購文件的,可以對該文件提出質疑。
(依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十一條)
3.委托代理人進行質疑
供應商可以委托代理人進行質疑。其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具體權限、期限和相關事項。供應商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供應商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并加蓋公章。代理人提出質疑,應當提交供應商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依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八條)
③審查質疑人的質疑內容、格式
供應商提出質疑應當提交質疑函和必要的證明材料。質疑函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供應商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郵編、聯系人及聯系電話;(二)質疑項目的名稱、編號;(三)具體、明確的質疑事項和與質疑事項相關的請求;(四)事實依據;(五)必要的法律依據;(六)提出質疑的日期。供應商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供應商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代表簽字或者蓋章,并加蓋公章。
(依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十二條)
④做好質疑函的登記受理工作
對于正式受理的質疑,需做好相關登記,包括:質疑單位名稱、聯系地址、郵編、聯系方式、法人(授權代表)姓名及身份證號、質疑項目名稱及編號、質疑收到時間等。如為面交質疑,需登記接收地點,并由遞交人和接收人簽名;如為郵寄質疑,需登記郵件編號及寄送公司名稱。
⑤答復質疑前的調查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應當配合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答復供應商的質疑。
供應商對評審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或者競爭性磋商小組協助答復質疑。
(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款、《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十四條)
⑥進行質疑答復
1.質疑答復的時間和形式要求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收到質疑函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
(依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十三條)
2.質疑答復的內容
質疑答復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質疑供應商的姓名或者名稱;(二)收到質疑函的日期、質疑項目名稱及編號;(三)質疑事項、質疑答復的具體內容、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四)告知質疑供應商依法投訴的權利;(五)質疑答復人名稱;(六)答復質疑的日期。
質疑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依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十五條)
3.質疑答復的處理要點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認為供應商質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對中標、成交結果構成影響的,繼續開展采購活動;認為供應商質疑成立且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一)對采購文件提出的質疑,依法通過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繼續開展采購活動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購文件后繼續開展采購活動;否則應當修改采購文件后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二)對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的質疑,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量時,可以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否則應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質疑答復導致中標、成交結果改變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依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十六條)
⑦結束歸檔
質疑處理過程中產生的一切文件材料均應作為采購文件的一部
分予以歸檔。
(依據:《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