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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財政局文件
蘇財購〔2017〕23號
關于市級公開招標數額以下項目采用
“單一來源”和“競爭性磋商”方式
政府采購有關問題的通知
市各有關單位:
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二、四條和財政部《關于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政府采購項目采購方式適用等問題的函》(財辦庫〔2015〕111號)的規定,現將市級采購單位公開招標數額以下采用“單一來源”和“競爭性磋商”方式政府采購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情形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經主管預算單位批準,可以依法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無需至我局政府采購監管處登記。
此類項目在采購活動開始前,應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填報政府采購計劃,但不用按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公示專家論證意見等內容。對于此類采購項目,采購單位、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四十二條規定,組織具有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與供應商商定合理的成交價格并保證采購項目質量,做好協商情況記錄,并將成交公告和采購合同按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進行公示。合同備案時需提供主管預算單位批準的證明和采購協商情況記錄。
二、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符合《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情形的政府采購項目,經主管預算單位批準,可以依法采用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無需至我局政府采購監管處登記。在報主管預算單位批準時,屬于第一、四項情形的,應予以特別說明。
三、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單位應建立和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強化采購、財務和業務部門(崗位)責任,結合采購項目具體情況,依法選擇適用的采購方式,防止隨意采用和濫用采購方式。
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政府采購項目,擬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采購單位應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后,向我局申請批準。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省屬在蘇單位參照執行。蘇州市財政局2015年9月15日發布的《關于公開招標數額以下“單一來源”方式政府采購有關問題的通知》(蘇財購字〔2015〕12號)同時廢止。
蘇州市財政局
2017年12月7日
信息公開選項:主動公開
蘇州市財政局辦公室 2017年12月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