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發布時間:2024-09-23閱讀次數:】 【我要打印】 【關閉】
關于印發《蘇州市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
發展實施意見》的通知
蘇財購〔2022〕16號
市級各預算單位,各縣級市(區)財政局、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集中采購中心):
為進一步貫徹《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落實市委市政府穩住經濟大盤的工作部署,充分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功能,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我們制定了《蘇州市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實施意見》,現予發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請按照執行。
附件:《蘇州市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實施意見》
蘇州市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貫徹《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落實市委市政府穩住經濟大盤的工作部署,充分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功能,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根據政府采購法律法規以及《江蘇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就我市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相關事項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落實支持創新、綠色發展、中小企業發展等政府采購政策要求,通過加強采購需求管理,落實預留采購份額、價格評審優惠、優先采購等措施,提高中小企業在政府采購中的份額,支持包括科技型中小企業、服務業中小企業在內的各類中小企業發展,助力建設創新集群,促進產業轉型升級,推動高質量發展。
二、享受中小企業扶持政策的供應商范圍
本意見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依據國務院批準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確定的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但與大企業的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與大企業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除外。本條所稱大企業是指按照其自身所屬行業和對應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屬于大型企業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非企業主體不享受中小企業扶持政策,但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非企業主體提供全部由中小企業制造的貨物,參加貨物采購項目的除外。事業單位直接控股和管理的企業,依據中小企業劃分標準認定其企業類型。符合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的個體工商戶視同中小企業。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等視同小微企業。
三、統籌制定預留采購份額方案并做好執行管理
主管預算單位應當加強對所屬單位的指導和管理,組織評估本部門及所屬單位政府采購項目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情況,在編制部門預算時統籌制定本部門面向中小企業預留采購份額方案。方案應當包括預留采購份額的采購項目、擬采取的預留份額措施、預留給中小企業以及小微企業的采購金額、預留比例等。預留采購份額方案應當在政府采購預算中單獨列示。預算執行中涉及政府采購預算調整的,應當及時調整預留采購份額方案。采購人應當嚴格按照主管預算單位制定的預留采購份額方案開展采購活動,確需變更方案的,應當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其中采購人擬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預留采購份額的,應當對照《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十條的情形說明原因,采購人應當將同意變更的相關材料妥善保存、留存備查。預留份額的采購項目,鼓勵在公開采購意向時公開預留份額措施。
四、運用多種措施保障預留采購份額應留盡留
除《管理辦法》規定的可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預留采購份額情形外,我市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400萬元以下的貨物、服務和工程采購項目,采購人應當將采購項目整體預留,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超過 400萬元的貨物、服務和工程采購項目中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主管預算單位應當統籌本部門及所屬單位該類采購項目情況,預留其預算總額的 4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于 60%。對該部分采購項目,預留份額可以綜合運用下列措施進行:
(一)整體預留,即將整個采購項目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
(二)預留采購包(或采購標段,下同),即在采購項目中設置部分采購包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
(三)聯合體形式預留,即要求供應商以聯合體形式參加采購活動,且聯合體中中小企業承擔的部分達到一定比例;
(四)合同分包形式預留,即要求獲得采購合同的供應商將采購項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給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業。
五、給予未預留份額采購項目價格評審優惠
未預留份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采購項目或采購包,除執行國家統一定價標準和實行固定價格采購外,在評審時對小微企業均應執行價格評審優惠政策。采購人應當對符合《管理辦法》規定的小微企業報價給予10%~20%(工程項目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價格參加評審。適用招標投標法的政府采購工程項目,采用綜合評估法但未采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價格分的,評標時應當按照《管理辦法》規定對小微企業價格分給予3%~5%的政策性加分,小微企業價格分為滿分的,同樣應當給予其政策性加分。接受大中型企業與小微企業組成聯合體或者允許大中型企業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業分包的采購項目,對于聯合協議或者分包意向協議約定小微企業的合同份額占到合同總金額 30%以上的,應當對聯合體或者大中型企業的報價給予4%~6%(工程項目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價格參加評審。適用招標投標法的政府采購工程項目,采用綜合評估法但未采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價格分的,評標時應當按照《管理辦法》規定對其價格分給予 1%~2%的政策性加分,價格分為滿分的,同樣應當給予其政策性加分。采用綜合評分法的采購項目,原則上給予 20%(工程項目為5%)的優惠比例,大中型企業與小微企業組成聯合體或者大中型企業向小微企業分包的,原則上給予 6%(工程項目為 2%)的優惠比例;其他采購項目,采購人根據采購需求、項目標的、市場競爭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具體項目的優惠比例。優惠比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列明。自本意見施行之日起發布采購公告或者發出采購邀請的采購項目,按照本意見規定的評審優惠幅度執行。
六、確定采購項目屬性及采購標的所屬行業
采購人應當根據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和采購項目的實際情況,按照財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確定采購項目屬性。根據《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無法確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購項目實施的原則確定。采購人應當根據國務院批準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結合采購項目具體情況,在采購文件中明確采購標的對應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所屬行業(以下簡稱采購標的所屬行業)。采購項目涉及多
個采購標的(主要采購標的,不包括配件、輔料等)的,應當逐一明確與采購項目屬性一致的每個采購標的所屬行業。在貨物采購項目中,貨物全部由中小企業制造即可享受中小企業扶持政策,對投標(響應)供應商的企業類型不作要求;在工程和服務采購項目中,工程或者服務由中小企業承建(承接)即可享受中小企業扶持政策,對采購項目中涉及的貨物制造商的企業類型不作要求。
七、編制涉及中小企業采購項目的采購文件
整體預留或預留采購包的采購項目,采購文件應當將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作為供應商資格條件;要求聯合體或者合同分包形式預留份額的采購項目,采購文件應當明確聯合協議或分包意向協議中中小企業合同金額應當達到的比例,并作為供應商資格條件,但供應商本身符合享受政府采購對中小企業扶持政策條件的,可以不再與其他中小企業組成聯合體,或者再向其他中小企業分包。未預留份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采購項目或者采購包,明確有關價格扣除比例或者價格分加分比例。采購文件應當在提供《管理辦法》規定的《中小企業聲明函》格式時,載明國務院批準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和提供聲明函內容不實的法律責任,引導供應商對照中小企業劃分標準和采購標的所屬行業,如實、完整填報《中小企業聲明函》,并提醒供應商在聲明企業類型時,貨物采購項目應當對制造商進行聲明,工程和服務采購項目應當對承建(承接)供應商進行聲明。涉及多個采購標的且由不同制造商制造或者由不同供應商承建(承接)的,應當要求逐一填報每個采購標的的制造商或者承建(承接)供應商信息。采購文件應當載明依據《管理辦法》規定享受扶持政策獲得政府采購合同的,小微企業不得將合同分包給大中型企業,中型企業不得將合同分包給大型企業。采購人認為具備相關條件的,按照下述第九條在采購文件中明確對中小企業在資金支付期限、預付款比例等方面的優惠和便利措施。
八、評定供應商《中小企業聲明函》的原則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對中小企業的評定應以供應商出具的《中小企業聲明函》為準,供應商按規定提供《中小企業聲明函》的,原則上即應享受中小企業扶持政策。新成立企業無上一年度從業人員、營業收入和資產總額數據的,根據其出具的《中小企業聲明函》認可其為中小企業。采購人、評標委員會(評審小組)在依法進行資格審查、評審和質疑答復中,根據供應商的投標(響應)文件等現有材料,能夠證明供應商的《中小企業聲明函》聲明錯誤或者內容不實的,不認可其《中小企業聲明函》,不予享受中小企業扶持政策?!吨行∑髽I聲明函》存在明顯筆誤或者含義不明確的,可以按照政府采購相關規定要求供應商進行澄清、說明或補正。澄清、說明或補正后符合中小企業條件的供應商,可以享受中小企業扶持政策。
九、實施一攬子優惠和便利扶持措施
鼓勵采購人在采購文件中明確各項中小企業扶持措施,在投標(響應)保證、履約保證、資金支付等方面為中小企業提供優惠和便利,幫助企業紓困解難。
(一)完善資金預付制度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采購人在政府采購合同中約定預付款的時間和比例的,預付款比例原則上不低于合同金額的30%;以人工投入為主的采購項目,可適當降低預付款比例,但原則上不低于10%;與疫情防控緊密相關的采購項目,最高可達100%。
(二)減少企業投標成本
全面取消政府采購投標保證金。確需收取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允許供應商自主選擇以支票、匯票、本票、保函等非現金形式繳納或提交。收取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在采購合同中明確約定履約保證金退還的方式、時間、條件和不予退還的情形,明確逾期退還履約保證金的違約責任。
(三)縮短合同簽訂時間
采購人要壓縮政府采購合同簽訂時間,原則上由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縮短至15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者拖延合同簽訂。
(四)加快資金支付進度
對于滿足合同約定支付條件的,采購人應當自收到發票后15日或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30日內交付款項,最長不得超過60日,不得以機構變動、人員更替、政策調整等為由延遲付款,不得將采購文件和合同中未規定的義務作為向供應商付款的條件。
(五)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實施針對中小企業的普惠金融服務,通過共享政府采購信息,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平臺資源,支持中小企業擴大融資渠道,減輕政府采購供應商合同履行的資金壓力。
十、中小企業政策執行情況的統計和公開
采購人在有關政府采購信息系統錄入中標(成交)信息時,應當按照中標(成交)供應商的從業人員、營業收入和資產總額等信息,結合國務院批準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和采購文件明確的采購標的所屬行業,填報企業類型等信息。主管預算單位在統計面向中小企業預留項目執行情況時,非預留份額的采購項目,中小企業獲得采購合同的,不計入面向中小企業預留項目執行情況。主管預算單位應當按照《管理辦法》規定格式,于每年 6月底前在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開本部門上一年度預留項目執行情況。未達到《管理辦法》規定的預留份額比例的,應當作出說明。
十一、中小企業的認定和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査
各縣級市(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根據《管理辦法》規定,做好政府采購監督檢查、投訴處理及行政處罰中對中小企業的認定工作。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采購人未按照規定為中小企業預留采購份額,采購人未按照規定實施價格扣除或者價格分加分,供應商提供聲明函內容不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和《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本實施意見自 2022年 7月 1日起施行。如上級出臺同類政策,原則上按“取高不重復”原則執行。